這不僅標志著我國EPC工程總承包模式正式步入正軌,也給現在持有建造師證書的同學帶來一系列利好消息,我們此前說的擔任項目經理,通常指的是施工總承包項目經理,并非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那么我國EPC工程總承包發展都經歷了哪些階段,此次新政對于我們建造師來說都有哪些好處呢?今天就帶大家來看看!
1.我國EPC工程總承包發展歷程
2014.07
住建部(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印發《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建市〔2014〕92號),要求加大工程總承包推行力度。倡導工程建設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鼓勵有實力的工程設計和施工企業開展工程總承包業務。
2016.05
住建部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開展工程總承包試點。93號文件中主要明確了聯合體投標、資質準入、工程總承包商承擔的責任等問題。
2017.02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建市〔2017〕19號),要求加快推行工程總承包。19號文件主要指出我們國家建筑行業發展組織方式落后,提出采用推行工程總承包和培育全過程咨詢的方式來解決上述問題。
2017.04
住建部印發《建筑業發展“十三五”規劃》,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發展行業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先進管理技術和國際競爭力的總承包企業。
2017.12
住建部印發《關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建市設函〔2017〕65號),進一步為工程總承包的發展提出了具體解決方案。
2018.01
住建部發布國家標準《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規范》,對總承包相關的承發包管理、合同和結算、參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等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隨后又相繼出臺了針對總承包施工許可、工程造價等方面的政策法規。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住建部一系列文件精神,浙江、上海、福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川、吉林、陜西等地啟動了工程總承包試點,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