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注冊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條 注冊建造師及其聘用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注冊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應當包括注冊建造師的基本情況、業績、良好行為、不良行為等內容。
注冊建造師信用檔案信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記錄,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作為不良記錄計入誠信檔案。
第四十二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注冊建造師,由注冊機關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并作為不良記錄計入誠信檔案。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注冊證書,擔任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或者以注冊建造師的名義從事相關活動的,其所簽署的工程文件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并對聘用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因本人原因未按時辦理注銷手續的注冊建造師,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注冊建造師在執業活動中有第三十一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可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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