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外經貿部令第114號)、《外商投資建設工程服務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55號)及《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建市[2007]18號)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四、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后的企業在申請資質時應提交原企業法律承續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五、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按照實收資本考核。
六、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改制、重組、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7]229號)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