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4)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即由于經營結構調整,在企業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或各全資子公司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在資質總量不增加的情況下,企業申請資質全部或部分轉移的;
(5)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即經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批準,幾家國有企業之間進行主營業務資產、人員轉移,企業申請資質轉移且資質總量不增加的;
(6)企業外資退出,即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國投資者退出,經商務主管部門注銷外商投資批準證書后,工商營業執照已變更為內資,變更后新企業申請承繼原企業資質的;
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向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上述情形以外的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企業申請辦理資質的,按照有關規定重新進行核定。
16.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的如何辦理?
答: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17.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可簡化審批手續的,應提交哪些材料?
答:符合《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的規定,可簡化審批手續的,按照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說明:
1、“原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前,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新企業”是指申請變更的資質在變更后,具有該項資質的企業。
2、企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企業外資退出中,涉及企業有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的,還應提供第6項;企業性質由外資變為內資的,還應提供外商投資批準證書注銷證明。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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