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建設單位應有滿足施工所需的資金安排,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合同應約定施工過程結算周期、工程進度款結算辦法等內容。分部工程驗收通過時原則上應同步完成工程款結算,不得以設計變更、工程洽商等理由變相拖延結算。政府投資工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資金按時支付到位,不得以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款結算的理由。
(四)全面履行質量管理職責
建設單位要健全工程項目質量管理體系,配備專職人員并明確其質量管理職責,不具備條件的可聘用專業機構或人員。加強對按照合同約定自行采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的質量管理,并承擔相應的質量責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等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禁止以“優化設計”等名義變相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嚴格質量檢測管理,按時足額支付檢測費用,不得違規減少依法應由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項目和數量,非建設單位委托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不得作為工程質量驗收依據。
(五)嚴格工程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要在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后及時組織竣工驗收,重大工程或技術復雜工程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未經驗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分戶驗收,未組織分戶驗收或分戶驗收不合格,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加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管理,建立質量終身責任信息檔案,落實竣工后永久性標牌制度,強化質量主體責任追溯。
三、切實加強住宅工程質量管理
各地要完善住宅工程質量與市場監管聯動機制,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工程質量管理,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推進質量信息公開,切實保障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住宅工程質量。
(一)嚴格履行質量保修責任
建設單位要建立質量回訪和質量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組織處理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并對造成的損失先行賠償。建設單位對房屋所有權人的質量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計算,經維修合格的部位可重新約定保修期限。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企業發生注銷情形下由其他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具有承接能力的法人承接質量保修責任。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在申請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提供保修責任承接說明材料。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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