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層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高度50米以上的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 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深度超過12米或深度超過6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 單樁承受設計荷載2000千牛以上的樁基礎工程;
(4) 開挖深度超過9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3.1 企業資產
凈資產400萬元以上。
3.2 企業主要人員
(1) 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
(2) 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
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或注冊建造師或注冊巖土工程師執業資格;結構、巖土、機械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且專業齊全。
(3) 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
人,且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機械員、造價員等人員齊全。
(4) 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樁機操作工、電工、焊工等技術工人不少于15人。
(5) 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 類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4.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地基基礎工程的施工。
4.2 二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工程的施工:
(1) 高度100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
120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 深度不超過24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和深度不超過10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3) 單樁承受設計荷載5000千牛以下的樁基礎工程;
(4) 開挖深度不超過15米的基坑圍護工程。
4.3 三級資質
可承擔下列工程的施工:
(1) 高度50米以下工業、民用建筑工程和高度70 米以下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
(2) 深度不超過18米的剛性樁復合地基處理或深度不超過8米的其它地基處理工程;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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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