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主持完成過本類別資質一級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
3.1 一級資質
可承擔各類民航空管工程和機場弱電系統工程的施工。
3.2 二級資質
可承擔單項合同額2000萬元以下的民航空管工程和單項合同額2500萬元以下的機場弱電系統工程的施工。
注:
1. 民航空管工程包括:區域、終端區(進近)、塔 臺等管制中心;空管自動化、地空通信、自動轉報、衛星地面站、機場有線通信、移動通信等通信系統;雷達、自動相關監視、儀表著陸系統、航線導航臺等導航系統; 航行情報系統;常規氣象觀測系統、自動氣象觀測系統、氣象雷達、氣象網絡、衛星云圖接收等航空氣象工程、空管設施防雷工程、供配電工程等。
機場弱電系統工程包括:航站樓弱電系統和飛行區、貨運區及生產辦公區域弱電系統。其中,航站樓弱電系統包括:
(1) 信息集成系統:包括機場運營數據庫,地面運行信息系統,資源管理系統,運營監控管理系統(或生產指揮調度系統),信息查詢系統以及集成信息轉發系統(含信息集成平臺,消息中間件,中央智能消息管理系統等)等;
(2) 航班信息顯示系統;
(3) 離港控制系統;
(4) 泊位引導系統;
(5) 安檢信息管理系統;
(6) 標識引導系統;
(7) 行李處理系統;
(8) 安全檢查系統;
(9) 值機引導系統;
(10) 登機門顯示系統;
(11) 旅客問訊系統;
(12) 網絡交換系統;
(13) 公共廣播系統;
(14) 安全防范系統(含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門禁管理系統,電子巡更系統和報警系統);
(15) 主時鐘系統;
(16) 內部通訊系統;
(17) 呼叫中心(含電話自動問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