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法”的有關規定,山西建筑資質代辦的總承包商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項目承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是,建筑項目總承包商的建設必須由總承包商完成。 那么,如果建設項目的主體結構是鋼結構,而總承包企業沒有鋼結構工程專業承包資質(以下簡稱“鋼結構資質”),應該怎么辦?如果將鋼結構構成分包給有鋼結構資質的企業是否與建筑法的規定相沖突?
隨著鋼結構建筑的實施,主管部門也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在2014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中,總承包商將房屋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是屬于違法分包,但是除鋼結構工程外。本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對于以鋼結構為主體的建筑工程,如果施工總承包商不具備鋼結構資質,鋼結構的主體結構可以分包給具有鋼結構資質的單位。
但是,實際上,上述情況不太可能發生,建設項目的主體結構是建設中最重要的部分。作為施工單位(發包方),在正常情況下,不會將以鋼結構為主體的項目承包給不具備鋼結構資質的公司,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發包商會要求施工總承包企業在具有建筑工程總承包資質的同時,還需要具備鋼結構資質。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承包以鋼結構為主體的建筑工程目,鋼結構資質是很重要的,但僅具備鋼結構資質,不能承包整體建設項目。因此,2014年4月和2015年12月,住房和建設部先后啟動了兩個鋼結構企業(首批15家企業和第二批27家企業)開展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試點。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證書,業務承包范圍僅限于鋼結構的主體部分,試點有效期為3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開展此類試點的目的之一是探討和解決鋼結構專業承包企業承包過程中市場承包與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
到今年年底,第二批試點將到期,屆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根據試點結果對建設項目的總承包資質和鋼結構資質進行一定的修改。但是,無論如何修改,建筑企業都要適應建筑業的發展趨勢,努力從傳統的建筑企業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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