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2875
B.33750
C.35000
D.36625
解析:1500/1000=1.5 ,150%>115%
1000×115%×25+(1500-1000×115%)×(25×0.9)=36625(元)
【練一練】
某獨立土方工程,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數量為1000m3,承包人投標報價中的綜合單價為30元m3。合同約定:當實際工程量超過清單工程量15%時調整單價,調整系數為0.9。工程結束時承包人實際完成并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為1400m3。則該土方工程的工程量價款為( )元。
A.42300
B.41250
C.40800
D.37800
價格調整(采用價格指數)
施工合同履行時間往往較長,合同履行過程中相關市場價格起伏通常會引起價格波動的現象,一般會造成承包人施工成本的增加或減少,從而影響合同價格調整。
按《示范文本》,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范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
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一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第二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第三種方式: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方式。
下面具體來介紹一下如何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1)價格調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設備等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根據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數據,按以下公式計算差額并調整合同價格:
式中
△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約定的付款證書中承包人應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額。應不包括:價格調整、質量保證金、預付款、變更;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3,…,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
Ft1,Ft2,Ft3,…,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
F01,F02,F03,…,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
(2)暫時確定調整差額
在計算調整差額時得不到現行價格指數的,可暫用上一次價格指數計算,并在以后再按實際價格指數進行調整。
(3)權重的調整—權重不合理時,協商進行調整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誤后的價格調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約定的工期內竣工的,則對原約定竣工日期后繼續施工的工程,在使用價格調整公式時,應采用原約定竣工日期與實際竣工日期的兩個價格指數中較低的一個作為現行價格指數。
【示例】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