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大、中型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不得由一名建造師兼任。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和規模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一級注冊建造師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一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通過二級建造師資格考核認定,或參加全國統考取得二級建造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人員,可在全國范圍內以二級注冊建造師名義執業。
工程所在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不得增設或者變相設置跨地區承攬工程項目執業準入條件。
第二十二條 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保證工程施工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環保、節能等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9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二十四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書面交接手續后更換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
(一)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發包方同意更換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的。
建設工程合同履行期間變更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企業應當于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報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在其承建的建設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或移交項目手續辦結前,除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變更注冊至另一企業。
第二十六條 擔任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在工程項目相關技術、質量、安全、管理等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其中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應當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注冊建造師有權拒絕在不合格或者有弄虛作假內容的建設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簽字。
簽章目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 專業工程獨立發包時,應由執業范圍涵蓋該專業工程的注冊建造師擔任該專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
分包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由分包企業注冊建造師簽字。分包企業簽署質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須由擔任總承包企業項目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