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包含多個專業工程的,擔任施工總承包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注冊建造師,負責該工程施工管理文件簽字。
第二十八條 修改注冊建造師簽字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應當征得所在企業同意后,由注冊建造師本人進行修改;注冊建造師本人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企業指定同等資格條件的注冊建造師修改,由其簽字并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注冊建造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建造師名稱;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本人執業活動中形成的文件上簽字;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冊證書;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述。
第三十條 注冊建造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有關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到崗盡責,恪守職業道德;
(二)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對工程質量終身負責;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等秘密;
(六)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七)協助注冊管理機關完成相關工作。
第三十一條 注冊建造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建造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的文件;
(五)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
(六)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注冊證書;
(八)超出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繼續教育
第三十二條 注冊建造師在每一個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第三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統一管理全國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制定一級注冊建造師的繼續教育規劃。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一級、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制定二級注冊建造師繼續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