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通知!單位不辦社保且拒不改正將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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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西中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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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181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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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四)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五)惡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于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泄露的;(六)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不按服務協議提供服務,造成基金損失超過10萬元的;(七)用人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應償還社會保險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超過1萬元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有關規定,在辦理社會保險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下同)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被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風險提示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當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愿意承擔不實承諾法律責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當事人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各級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數據共享交換平臺、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行政協助等方式對當事人承諾內容予以核查。當事人違背承諾,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的,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第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擬將當事人列入嚴重失信人名單的,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當事人擬列入的事實、理由、依據、懲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經復核,當事人的申辯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辯的,應當作出列入決定,并通知當事人。列入決定應當列明:(一)當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名稱及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相關責任人姓名及其身份號碼;(二)列入事實、理由、依據、期限、懲戒措施、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名稱、聯系方式;(三)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和救濟期限等;(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復方式等名單退出方式告知等。
第八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門戶網站、“信用中國”等相關媒介上公示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自作出列入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傳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信息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用信息平臺和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由相關部門依據《關于對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經〔2018〕1704號)規定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