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設工程施工環境保護、節約能源和文物保護法律制度
1、施工現場大氣污染的防治【大改,著重復習】(19版教材P198,新教材P199)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制度
1、安全防護設備、機械設備等的安全管理【新增較多,非重要內容,多看幾遍即可】(19版教材P247,新教材P248)
2、2019年2月發布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全面負責。【新增】(19版教材P267,新教材P268)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及時修訂相關預案:【新增】(19版教材P268,新教材P269)
(1)制定預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
(3)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
(5)在預案演練或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
(6)其他應當修訂的情形。
建筑施工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1次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4、制定事故應急預案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274,新教材P275)
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法律制度
1、限制不合理的干預行為【新增】(19版教材P306,新教材P307)
2019年4月14日公布的《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八章 解決建設工程糾紛法律制度
1、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新增】(19版教材P345,新教材P346)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2號)則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188條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2年或者1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3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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