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
4、承包人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改動】(19版教材P134,新教材P135)
(1)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裝飾裝修工程的承包人,請求裝飾裝修工程價款就該裝飾裝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人不是該建筑物的所有權人的除外。
(2)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竣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設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6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5)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發包人根據該約定主張承包人不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新增】(19版教材P138,新教材P139)
《合同法》規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新增】(19版教材P139,新教材P140)
在實踐中,有的將僅違反了地方規定的合同認定為無效是違法的。
7、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原則【新增】(19版教材P147,新教材P148)
全面實行建筑業農民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堅持建筑企業與農民工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施工。建筑企業應與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對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并在相關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平臺上登記,方可允許其進入施工現場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8、經濟補償【新增】(19版教材P153,新教材P154)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9、受托人的義務【改動】(19版教材P191,新教材P192)
受托人的主要義務是按指示處理委托事務、親自處理委托事務、委托事務報告和轉交財產、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及承擔賠償。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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