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并不得低
期限。具體公開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認定部門確定。
6、信用評價的主要內容【新增】(19版教材P121,新教材P123)
建筑市場信用評價主要包括企業綜合實力、工程業績、招標投標、合同履約、工程質量控制、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建筑市場各方主體優良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等內容。
第四章 建設工程合同和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1、開工日期及開工通知【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
期;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者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當綜合考慮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竣工驗收報告或者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并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2、工期順延【改動】(19版教材P130,新教材P131)
當事人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承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工期順延申請視為工期不順延的,按照約定處理,但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順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辯的除外。
3、對工程量有爭議的工程款結算【新增】(19版教材P133,新教材P13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結算建設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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