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上報事故:
現場人員立即向施工單位負責人報告;施工單位負責人1 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③事故調査報告的內容應包括: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事故責任認定和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④除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遲報或者漏報事故外,其余情況對事故發生單位處 10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處上一年年收入的60%~100%的罰款。
11.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的規定,施工單位應當采取下列防止環境污染的技術措施:
(1) 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要進行硬化處理。裸露的場地和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2) 施工現場土方作業應采取防止揚塵措施,主要道路應定期清掃、灑水。
(3) 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降噪、降塵措施,并及時清理廢棄物。
(4) 土方和建筑垃圾的運輸必須采用封閉式運輸車輛或采取覆蓋措施。施工現場出口處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應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
(5) 建筑物內垃圾采用容器或搭設專用封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清運,嚴禁凌空拋擲。
(6) 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7) 在規定區域內的施工現場應使用預拌制混凝土及預拌砂漿。采用現場攪拌混凝土或砂漿的場所應采取封閉、降塵、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措施。
(8) 環境空氣質量指數達到中度及以上的污染時,施工現場應增加灑水頻次,加強覆蓋措施,減少易造成大氣污染的施工作業。
(9) 施工現場應設置排水管及沉淀池,施工污水應經沉淀處理達到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市政污水管網。
(10) 廢棄的降水井應及時回填,并應封閉井口,防止污染地下水。
(11) 施工現場選用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強噪聲設備宜設置在遠離居民區的一側,并應采用隔聲、吸聲材料搭設的防護棚或屏障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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