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退役軍人。軍人退出現役后、由部隊保障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實現就業后,按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并辦理關系轉移接續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在軍人退出現役后,按所在統籌地區規定辦理參保和關系轉移接續。醫療保障部門要為相關人群業務辦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務。
(五)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及靈活就業人員。已經參加居民醫保的短期季節性務工人員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居民醫保待遇享受期內參加職工醫保,醫療保障部門應保證參保人享受新參加的醫保待遇,暫停原居民醫保待遇;參保人短期務工結束后,醫療保障部門及時恢復原居民醫保待遇,確保待遇有效銜接。
(六)被征地農民。被征地農民在政府代繳醫保費期間就業并參加職工醫保的,醫療保障部門應做好參保關系轉移接續,并及時暫停原居民醫保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統一思想認識,強化責任擔當,狠抓貫徹落實,確保讓參保人獲得更加滿意的服務。各級醫療保障部門應加強源頭把關,注重全過程動態管理,確保參保人身份真實,保障合理待遇。要將參保計劃完成情況、參保質量等工作納入對省級醫療保障部門的績效考核。各地可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二)加強宣傳引導。進一步做好參保繳費宣傳,創新宣傳方式,拓展宣傳渠道,對未參保人員實行精準推送式宣傳,使群眾全面了解醫保政策和參保意義,調動群眾參保繳費積極性,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
(三)注重部門協作。醫療保障、稅務部門要優化完善信息系統和數據共享平臺,對清理的重復參保信息妥善保管,以備后續查驗。醫療保障、財政、稅務部門要密切協作,加強溝通,穩妥有序做好參保工作,遇有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國家醫保局、財政部、稅務總局報告。
國家醫療保障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8月24日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