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強財政補助資金管理
除大中專學生入學當年重復參加居民醫保情形外,其他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需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并扣減重復參保當年涉及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在按本意見規定的原則處理后扣減重復參保當年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加強改進重點人群參保繳費服務
(一)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按照精準到人要求,建立與扶貧、稅務部門溝通機制,實行參保專項臺賬管理。按規定落實分類資助參保政策,確保動態參保、應保盡保。用好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脫貧攻堅運行調度模塊、政策監測模塊、督戰模塊,實時監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參保情況。為確保貧困人口穩定脫貧,貧困人口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之間切換參保、轉移接續參保關系時,不設等待期,不受居民醫保規定繳費時間限制,在參保繳費后,即可享受相應待遇,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及時暫停原參保關系。對在戶籍地和居住地重復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貧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確定需要保留的居民醫保參保關系,應由本人作出書面承諾交醫療保障部門留存備案。
(二)大中專學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大中專學生原則上應在學籍地參加居民醫保。若大中專學生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可以選擇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身份認定地參保。因入學形成的重復參保,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應依托全國信息平臺參保功能模塊,及時通知原參保地醫療保障部門終止參保關系。就業后形成的重復參保,就業地醫療保障部門應依托全國信息平臺參保功能模塊,及時通知原學籍地醫療保障部門暫停參保關系。具備條件的統籌地區在確保與學生原參保地醫療保險待遇無縫銜接的前提下,可將大中專學生參加居民醫保的參保繳費期從學年調整為自然年度,作出調整的統籌地區學生在入學當年學籍地如發生醫療費用,采用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報銷費用,報銷比例不受轉外就醫調減比例規定限制。
(三)新生兒。新生兒參保登記應使用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明。原則上新生兒出生后90天內由監護人按相關規定辦理參保登記,自出生之日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均可納入醫保報銷。對已使用父母姓名參保的新生兒,醫療保障部門應要求其監護人盡快更新信息。新生兒未在規定時間內參加居民醫保的,按所在統籌地區具體規定執行。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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