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跨制度參保的待遇銜接
參保人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系的,且中斷繳費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繳費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確保參保人待遇無縫銜接。中斷繳費時間超過3個月的,各統籌地區可根據自身情況設置不超過6個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滿后暫停原參保關系。
(四)有序清理重復參保
重復參保是指同一參保人重復參加同一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制度內重復參保)或重復參加不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跨制度重復參保),具體表現為同一時間段內同一參保人有兩條及以上參保繳費狀態正常的參保信息記錄。原則上不允許重復參保。
重復參加職工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就業地參保關系;重復參加居民醫保的,原則上保留常住地參保關系;學生重復參保,原則上保留學籍地參保關系;跨制度重復參保且連續參加職工醫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則上保留職工醫保參保關系。以上各類情形在保留一個參保關系同時,應及時終止重復的參保關系。以非全日制、臨時性工作等靈活就業形式的跨制度重復參保,保留一個可享受待遇的參保關系,暫停重復的參保關系。
(五)完善個人參保繳費服務機制
國家醫保信息平臺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建成后,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利用國家統一醫保信息平臺基礎信息管理子系統實時核對功能,及時查詢參保人繳費狀態,聯合稅務部門完善參保繳費服務,減少重復參保繳費。加大參保繳費宣傳引導力度,推動服務向基層下沉,加大醫保電子憑證推廣使用力度,利用移動端、在線平臺、共享經濟平臺等多種途徑,拓展多樣化的參保繳費渠道,提高參保繳費政策知曉度,提升服務便利性。
參保人在居民醫保繳費后,在相應待遇享受期未開始前因重復繳費、參加職工醫保或其他統籌地區居民醫保,可在終止相關居民醫保參保關系的同時,依申請為個人辦理退費。待遇享受期開始后,對暫停的居民醫保參保關系,原則上個人繳費不再退回;已通過醫療救助渠道享受參保繳費補貼的救助對象,可根據其需要終止的參保關系所在地繳費渠道依申請完成退費;靈活就業人員按年度一次性繳納職工醫保費以后,中途就業隨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可依申請退回其就業后當年剩余月份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納的職工醫保費;對其他情況,由省級醫療保障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結合各地實際,明確可以退費和不予退費的具體情形。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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