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考試中,有一部分內容每年都考,我們稱為“必考點”,其實,這一部分“必考點”中,還有一部分是“送分點”,即看了就懂的考點。
今天為大家整理了二建《法規》中這些“送分點“,學會至少多得30分!
01 施工許可證(約2分)
申請主體: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投資額30萬以下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已經辦理了開工報告審批手續的,軍用房屋建筑等工程。
有效期: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應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核驗:施工中止,建設單位在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要核驗施工許可證。
02 抵押權(約3分)
優先受償權: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和質押的區分:抵押需要不轉移占有抵押物,質押需要轉移占有質押物。
不動產只能抵押,不能質押,也不能留置。土地所有權,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公益設施,權利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能抵押。
抵押權生效時間:建筑物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財產的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生產設備、材料、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在合同生效時設立,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03 建設工程三種罪名區分(約2分)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它嚴重后果。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其它嚴重后果。
04 建造師的注冊和執業(約2分)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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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