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 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開通在線咨詢、在線指導等線上服務。
第三十五條 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實現系統的省級集中部署和數據向上歸集,促進職稱評審數據資源的聚集、整合和共享。
第三十六條 在保證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職稱評審電子證書。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職稱評審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受理舉報、申訴并負責核查和裁定。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通過座談、走訪、查詢檔案、質詢、約談等形式定期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工作情況進行抽查、巡查,抽查、巡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嚴格執行物價、財政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監督和審計。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實行學術造假“一票否決制”,申報人員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四十一條 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調離評審工作崗位,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追責;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作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審核責任,或出具虛假材料的,視情況進行通報批評,并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員責任。
第四十三條 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或利用職稱評審工作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取消評審專家資格;情節嚴重的,通報批評并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未經核準備案或超越職稱評審權限、擅自擴大評審范圍,評審結果無效;違反有關政策規定、評審程序及紀律要求,不能保證評審質量,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視情況停止開展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情節嚴重的收回職稱評審權,并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2021-04-12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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