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強評審監督。建立職稱評審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復查制度和隨機抽查、巡查制度,加強對評審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職稱評審的客觀公正,增強職稱評審的公信力。
五、嚴肅評審紀律。規定職稱評審委員會違反政策規定的,視情況停止評審工作、限期整改、宣布評審結果無效,直至收回評審權;評審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的,進行追責;評審專家違反評審紀律的,取消專家資格并記入誠信檔案;職稱申報人員弄虛作假的,實行“一票否決”,對通過弄虛作假、暗箱操作等違紀違規行為取得的職稱,予以撤銷,記入誠信檔案,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