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議應當全程記錄,記錄內容包括評審日期、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委發言摘要、投票結果等。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及記錄人簽名,并做好歸檔保密工作。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不對外公布,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向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七條 職稱評審實行回避制度,評審專家有近親屬或其他直接利害關系人參加職稱評審時,應當申請回避,或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八條 職稱評審實行結果公示制度,評審通過人員名單公示期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投訴舉報或通過其他方式反映的問題線索,要逐一復查。
評審結果和評審工作情況應當及時報送相應職稱管理部門。對評審通過經公示無異議的人員,由相應職稱管理部門確認。
第二十九條 申報人對職稱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提出復核申請。對違反評審程序確有可能影響評審結果的,評審辦事機構應當組織評審專家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論告知申報人。
第三十條 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的,在組織召開評審會議前,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應當隨機抽取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不具備評審條件的,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評審權的地區、部門或單位代為評審。委托評審由專業技術人才所在單位提出申請,高級職稱的委托評審由市地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中級職稱的委托評審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出具委托函。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需要委托評審的,由人事部門出具委托函。未按要求委托評審的,評審結果無效。
第三十二條 職稱評審結果在本地區、本單位內部有效。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評審結果可按照職稱管理權限重新進行考核、評審或確認。
積極探索跨區域職稱互認,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六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三條 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全覆蓋、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建立權利平等、條件平等、機會平等的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減少紙質證明材料,縮短辦理時限,提供便捷化服務。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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