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人所在工作單位應當按照程序對申報材料和履職情況進行審核,擇優推薦并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后,工作單位按照管理權限將個人申報材料逐級上報。
第十七條 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以及新興業態、自由職業專業技術人才申報職稱,可以由工作單位、人事代理機構或經授權的其他機構履行審核、公示和推薦程序。
第十八條 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直接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可以適當放寬資歷、年限等條件限制。
第十九條 港澳臺專業技術人才、外籍人員的職稱申報辦法由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四章 受理審核
第二十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負責受理評審范圍內各單位報送的申報材料,并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申報材料不完整、不規范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報。發現弄虛作假行為,取消申請人參評資格。
第二十一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審核后,向職稱評審委員會報告審核基本情況,提交符合條件的申報人材料和書面審核意見。書面審核意見應當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承辦人和負責人簽字,并加蓋該辦事機構印章。
第五章 組織評審
第二十二條 評議組根據評審系列(專業)特點和申報人員的實際情況,考察申報人員實際水平,并給出初審意見。不設評議組的,由評委會委員分工負責上述工作。對申報人員的初審必須有3名以上評審專家參加。
第二十三條 每次參加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少于評審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二,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采用材料評審、個人述職、面試答辯、說課講課、實踐操作或業績展示等評價方式。評議組或負責初審的評審委員會成員向評審委員會介紹初審和評議情況,提出推薦意見;評審委員會根據初審和評議情況進行充分討論,投票表決。同意票數達到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總數三分之二(含)以上即為評審通過。未出席評審會議的評審專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補充投票。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為申報人填寫評審結論,主任委員或者副主任委員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并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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