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人不得排斥民營建筑企業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得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不得對民營建筑企業與國有建筑企業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準等。
2、投標保證金(19版教材P98,新教材P99)
(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規定,加快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在有條件的地區推行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和工程保證保險。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將現金保證金挪作他用,保證金到期應當及時予以退還。【新增】
(2)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以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銀行保函金額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支付保函全部采用具有見索即付性質的獨立保函,并實行差別化管理。【新增】
(3)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時,應當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對于未履行工程款支單位,將其不良行為記入信用記錄。【新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轉包:(19版教材P113,新教材P115)
(8)專業作業的發包單位不是該工程承包單位的;【新增】
(9)施工合同主體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承包單位收到
款項后又將款項轉撥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新增】
4、發包單位違反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新增】(19版教材P115,新教材P116)
1)《政府投資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2)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2)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停或者停止建設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5)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5、公布的時限【改動】(19版教材P120,新教材P121)
建筑市場各方主體的信用信息公開期限為:
(1)基本信息長期公開;
(2)優良信用信息公開期限一般為3年;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2021-03-10
2020-12-04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