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7 訴訟時效
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普通3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的情形(區分概念)。
48 仲裁制度
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申請仲裁的條件—有效的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
49 調解與和解制度
調解的形式—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和解的規定(可以在各個階段達成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50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60日內提出、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以書面審查為主,以不調解為原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情形-處分、調解;
行政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2)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3)行政指導行為;
(4)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5)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6)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7)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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