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組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為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主體職稱系列或者專業;
(二)擬評審的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在行業內具有重要影響力,能夠代表本領域的專業發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數量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符合條件的高級職稱評審專家;
(四)具有開展高級職稱評審的能力。
第八條 國家對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管理制度。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得超過3年,有效期屆滿應當重新核準備案。
國務院各部門、中央企業、全國性行業協會學會、人才交流服務機構等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其他用人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省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備案。
申請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條件以及核準備案的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制定。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根據工作需要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按照職稱系列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照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人數,經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調整。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具有本職稱系列或者專業相應層級的職稱;
(四)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
(五)能夠履行職稱評審工作職責。
評審專家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
第十一條 各地區、各部門和用人單位可以按照職稱系列或者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在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內隨機抽取規定數量的評審專家組成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評審委員會專家庫參照本規定第八條進行核準備案,從專家庫內抽取專家組成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不再備案。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可以設立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作為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由其負責職稱評審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報審核
第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