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評審會議結束時,由主任委員或者主持評審會議的副主任委員宣布投票結果,并對評審結果簽字確認,加蓋職稱評審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三條 評審會議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內容包括出席評委、評審對象、評議意見、投票結果等內容,會議記錄歸檔管理。
第二十四條 評審會議實行封閉管理,評審專家名單一般不對外公布。
評審專家和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在評審工作保密期內不得對外泄露評審內容,不得私自接收評審材料,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與評審工作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客觀公正的,應當申請回避。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發現上述情形的,應當通知評審專家回避。
第二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通過舉報投訴等方式發現的問題線索,由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調查核實。
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確認。具有職稱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其經公示無異議的評審通過人員,按照規定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申報人對涉及本人的評審結果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查、進行投訴。
第二十八條 不具備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條件的地區和單位,可以委托經核準備案的職稱評審委員會代為評審。具體辦法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由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跨單位流動時,其職稱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者確認,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章 評審服務
第三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建立職稱評價服務平臺,提供便捷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應當加強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推廣在線評審,逐步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
第三十二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建立職稱評審信息化管理系統,統一數據標準,規范評審結果等數據采集。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保障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的前提下,逐步開放職稱信息查詢驗證服務,積極探索實行職稱評審電子證書。電子證書與紙質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