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建中級、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的基本條件由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第八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實行核準備案制度。其中,各地區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備案;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核準備案。中、初級職稱評審委員會核準備案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職稱評審委員會備案有效期不超過3年,有效期滿要重新備案。
第九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至3人。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25人,按專業組建的高級職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不少于11人。根據需要,可按學科或專業組成若干評議組。評議組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有推薦、建議權,但不是一級評審組織。不設評議組的,由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分工負責初審和評議工作。
第十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專業同行專家中具有較高權威性和知名度,具有本系列(專業)相應層級職稱。
(二)從事本領域專業技術工作,系統掌握相關理論知識,實踐經驗豐富。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作風正派,辦事公道,群眾公認。
(四)能夠認真履行評審工作職責,自覺遵守評審工作紀律。
評審專家的每屆聘期一般為1至3年。
第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區、中央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按系列(專業)建立職稱評審專家庫。建立專家審核、退出機制,實行動態調整。
第十二條 職稱評審辦事機構設在職稱評審委員會組建單位的人事部門,負責受理職稱申報、審核材料、組織評審、接受咨詢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條 職稱評審的專業、級別和申報時間、地點等有關事項,由職稱評審辦事機構在負責評審的范圍內公布。
第三章 申報推薦
第十四條 申報職稱評審的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符合相應系列或專業、相應級別職稱評審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 申報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相應職稱評審辦事機構或其指定的代辦機構提交職稱申報材料,對申報材料實行誠信承諾制度。
第十六條
2021-04-12
2021-03-16
20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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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2020-12-03